(2015)武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杜红兵与陈瑞红、张小军、张建华、王刘明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兵,陈瑞红,张小军,张建华,王刘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6号原告杜红兵。被告陈瑞红。被告张小军。被告张建华。被告王刘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红兵诉被告陈瑞红、张小军、张建华、王刘明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瑞红、张建华下落不明,原告杜红兵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红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杜红兵负担。审 判 长 张武寿代理审判员 杨 蕊人民陪审员 袁新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