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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3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冯值见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值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164号罪犯冯值见,原。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2)易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值见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及同案被告人刘衍芳、李国栋、冯连龙、李书胜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至2017年2月15日止。截止提请假释之日,实际服刑二年十一个月,余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对该犯作出提请假释建议书,并于2015年4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武国强、蔡建立,河北省冀中监狱干警王宁、田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冯值见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认为,罪犯冯值见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提请审查罪犯假释案件意见表,同意呈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值见自入监至呈报假释前,获狱积改造分子1次、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有《监狱犯罪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台帐》、《个人计分明细查询》、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对其假释同意接收、监管。本院认为,罪犯冯值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该犯实际服刑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且经其居住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建议对该犯裁定假释并负责监管。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值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