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重杰与廖淑媛、张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重杰,廖淑媛,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唐重杰。被执行人廖淑媛。被执行人张斌,喊组。申请执行人唐重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秀民初字第97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廖淑媛、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将该案件移送至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20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 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