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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行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先友对行政裁定书不服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鄂随州中行申字第00004号李先友、陈中林:你们因要求随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你们全家四口办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和纠正其2013年1月22日虚假错误地向上级回复其养鱼池征地补偿款信访件,并赔偿因错误回复给你们造成的损失495864元一案,对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立行初字第00002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和本院(2015)鄂随州中行终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不服,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随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是办理养老保险的法定职能机构,也不是你二人的用人单位,故原一、二审认定你们该项诉求的被诉主体不适格并无错误。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李先友的信访件向随县信访局作出的回复,其回复对象并非李先友个人。你们认为该答复涉及其自身利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你们要求纠正涉及养鱼池征地补偿款信访意见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一、二审以你们因被诉主体不适格及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们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