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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丘某甲、丘某乙等与廖某甲、廖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某甲,丘某乙,廖某甲,廖某乙,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陆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丘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丘某乙,农民。被执行人廖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廖某乙,农民。被执行人罗某,农民。本院在执行丘某甲、丘某乙申请执行罗某、廖某乙、廖某甲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廖某乙在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650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罗某在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5000元,返还申请执行人丘某甲和丘某乙彩礼款20000元,支付利息799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40元,案件161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陆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雄军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范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