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丘某甲、丘某乙等与廖某甲、廖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某甲,丘某乙,廖某甲,廖某乙,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陆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丘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丘某乙,农民。被执行人廖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廖某乙,农民。被执行人罗某,农民。本院在执行丘某甲、丘某乙申请执行罗某、廖某乙、廖某甲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廖某乙在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650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罗某在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5000元,返还申请执行人丘某甲和丘某乙彩礼款20000元,支付利息799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40元,案件161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陆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雄军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范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