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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万达新材料研究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万达新材料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万达新材料研究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制作的(2014)冀民三初字第639号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万达新材料研究所的银行存款254855元,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春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