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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严建活与广州学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建活,广州学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3404号申请执行人:严建活,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广州学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B塔2009房。法定代表人:李皇鸿。关于申请执行人严建活与被执行人广州学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主文内容:被执行人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2014年工资及其他薪酬差额共11467.88元给申请执行人。另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广州市中山三路33号B塔2010房产权,并正在以(2014)穗越法执字第2920号案件评估拍卖处理中,该系列案件统一执行,统筹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报上述案件执行款项的参与分配并表示在此期间本案先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404号案本次执行。当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利群审判员  林奕云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剑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