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原告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461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肖丕清,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赵某。原告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爱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丕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诉称:2013年11月,原、被告在网上认识后恋爱。2014年11月10日双方在桃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8日生一子,取名钱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因双方感情不好,曾协议过离婚,但未达成协议。2015年春节前,被告到原告家中协议离婚事宜,双方又发生争吵,被告便从原告手中争抢小孩。至此,双方分居生活,春节也未全家团聚。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钱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依法承担抚养教育费用。原告钱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钱某的户籍卡复印件,拟证明婚生子的出生时间及需要抚养的年限。被告赵某未予以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因被告赵某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可。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相关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1月,原、被告在网上认识后恋爱。2014年11月10日双方在桃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钱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彼此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2015年3月24日,原告钱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且婚后彼此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钱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子钱某某的抚养权,因其还处于哺乳期,为其生活成长考虑,随归原告钱某生活为宜,被告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符合缺席审理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婚生子钱某某随原告钱某生活,被告赵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覃爱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