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刑公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崔小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涧刑公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小虎,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2012年5月因盗窃罪被吉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1月因盗窃罪被吉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小虎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小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日1时许,被告人崔小虎在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四街坊5号楼下,将被害人高某的黄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行至景华路牡丹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经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2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小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崔小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高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被告人崔小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小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小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小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小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小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崔小虎刑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武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