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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袁薇、陈向峰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薇,陈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402号申请人:袁薇,女,汉族,1991年1月3日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陈向峰,男,汉族,1982年8月11日生,临沭县人。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402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向峰驶的鲁Q132**号重型半挂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