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袁薇、陈向峰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薇,陈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402号申请人:袁薇,女,汉族,1991年1月3日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陈向峰,男,汉族,1982年8月11日生,临沭县人。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402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向峰驶的鲁Q132**号重型半挂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