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民一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郑保罗与韦月秀、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保罗,韦月秀,黄艳,黄国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615号原告郑保罗,1963年12月15日。被告韦月秀。被告黄艳。被告黄国升。原告郑保罗与被告韦月秀、黄艳、黄国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保罗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保罗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已经在庭外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保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郑保罗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玲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