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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朋非与王利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非,王利敏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493号原告李朋非。被告王利敏。原告李朋非与被告王利敏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春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朋非于2015年5月14日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元,由原告李朋非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佳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