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朋非与王利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非,王利敏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493号原告李朋非。被告王利敏。原告李朋非与被告王利敏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春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朋非于2015年5月14日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元,由原告李朋非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佳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