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燕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燕珠,程国英,南平市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2207号申请执行人黄燕珠,女,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国英,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平市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国英,总经理。关于黄燕珠申请执行程国英、南平市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358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国英、南平市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35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