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知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知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陈镇彬,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受雇于同案人彭必玉(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六群三社11巷3号经营的广州旺特而皮具有限公司(即“阳天宝贝厂”)工作,负责工厂生产流水线的生��管理,在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迪士尼企业公司的授权下,擅自生产上述公司注册登记的“HelloKitty”、“迪士尼米奇”、“迪士尼白雪公主”注册商标标识的书包。2014年10月23日下午,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标有“HelloKitty”注册商标标识的书包400个,标有“迪士尼米奇”注册商标标识的书包400个;标有“迪士尼白雪公主”注册商标标识的书包200个(经物价鉴定,以上涉案物品总价为216000元)。经鉴定,上述产品属擅自假冒、仿冒注册商标标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陈某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对���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2.被告人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4.被告人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综上,请求法庭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的身份材料,“HelloKitty”、“DISNEY”鉴定书、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及相关委托材料,广州旺特而皮具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信��,穗花价鉴(赃)(2014)1038号关于标有“HelloKitty”标识等的书包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罗某甲、周某、彭某乙、罗某乙的证言,证人周某、彭某乙对涉案“HelloKitty”、“迪士尼”标识的童装书包、案发现场的照片指认,证人彭某乙、罗某甲、周某对被告人陈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其对假冒“迪士尼米奇”、“迪士尼白雪公主”、“HelloKitty”标识的书包、作案现场的指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事实和情节有:1.被告人陈某受同案人彭某甲的雇请负责涉案工厂的生产管理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上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结合上述法定刑幅度、法定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提出与上述一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 敏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判员代理书 记 员 江静敏阳秋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