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丘美香诉被告陈裕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208号原告:丘美香,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陈裕,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谢高仕,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丘美香诉被告陈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志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丘美香和被告陈裕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高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6月26日在清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8年12月14日生下女儿陈奕莹。婚前被告曾隐瞒其有过一段婚姻并与前妻生有一女儿随被告生活的事实。婚后,婆婆在家庭中蛮横专制,百般刁��,常常口出恶言,对原告父母也没应有的尊重,受尽屈辱,加之被告是家中独子,依赖成性,没有一点家庭责任和担当,极端大男人主义,自生有女儿后,被告常常以“我没钱,不知道,你中意……”等为由推卸逃避家庭责任。因为婆婆年事已高,不能帮我携带女儿和分担家务,为了生活在女儿满月后就带到原告妈妈家抚养,原告一边工作一边帮忙照顾女儿,为兼顾家庭,原告长年在婆家娘家两头来回奔波,个中的劳累和辛酸非但得不到丈夫和婆婆的体谅与理解,还常常歪曲事实兼以言语虐待,在这个只有付出没有滋养的家庭里原告身心俱惫,感受不到一点家庭温暖。被告婚后上网成瘾,经常上网玩游戏到三更半夜,对原告和女儿漠不关心,由于长年没有情感交流,夫妻关系日渐淡漠,对生活期望的环境和现状��全迥异,完全没法沟通。2012年被告在家,过得更加混盹,日夜颠倒,在电脑前玩得昏天黑地,对原告和女儿更加冷漠,长年没有正常夫妻生活,后在他姐姐帮助下在深圳和他外甥合作做货柜车运输生意,食住在他姐姐家,稍作好转,被告又以和他姐姐家的家庭成员关系不好为由,在外另租房住,期间被告一年回家不超3次,平时也极少打电话过问原告和女儿的生活,长年的分居生活更使这段岌岌可危的婚姻面临崩溃。无意发现被告微信里与其它女人有极其暖昧关系,没有尽到夫妻间的忠义责任,甚至连自己的女儿有多大,在哪上幼儿园被告也一无所知,完全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有的责任。被告曾多次在女儿面前因他自己的过错打骂原告,让女儿幼小的心灵受到严重的伤害(经常在梦中惊醒:“爸爸,不要打我妈咪……”)对这段无爱婚姻已感到深深的绝望,无力挽狂澜,继续委曲求全己没有任何意义,为了有利女儿的成长,坚决结束这段没有尊重、没有理解、没有信任,已千疮百孔的婚姻。另女儿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现在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极少关心女儿的教育和成长,彼此都没有亲密感,考虑孩子的成长环境,请求保持现状,判给原告继续抚养。被告现月收入2万-3万元左右,常年不归家,无法联系加之被告为人信用极差,因而所有费用应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诸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陈奕莹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48万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一、同意与原告离婚;二、要求抚养婚生女儿陈奕莹,并可自行承担抚养费;三、若法院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8万元,超出了被告的经济能力,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四、若法院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要求每月享有至少一次的探视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26日在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2月14日生育女儿陈奕莹。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婚后没有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2014年10月,原告携带女儿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儿。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虽然属于自主婚姻,婚后亦生育了女儿陈奕莹,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婚姻家庭,但是由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常因日常琐事而吵闹,逐步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对此本院予以准许。至于���生女儿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均有条件抚养,但考虑到原告于2014年10月就已经携带女儿回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女儿陈奕莹跟随原告已形成了一定的生活习惯,故此,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陈奕莹由原告携带抚养较为适宜。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抚养小孩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故此被告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48万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的收入情况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标准,本院认为被告每月应承担女儿抚养费1000元较为合理。对于被告要求探视权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无论小孩由哪一方携带抚养,另一方均享有探视权,故此被告该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丘美香与被告陈裕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陈奕莹由原告丘美香携带抚养,由被告陈裕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原告直至女儿十八周岁止,该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三、被告陈裕可在每周六、日对女儿陈奕莹行使探视权,原告丘美香应给予协助。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志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