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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执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073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赵某某、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我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郭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元,另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申请及本院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07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利莉审判员  李克洪审判员  黄 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延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