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执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073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赵某某、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我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郭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元,另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申请及本院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07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利莉审判员 李克洪审判员 黄 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延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