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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叶修评与周新政、杨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修评,周新政,杨武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4122号原告叶修评。委托代理人刘洋,湖南明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慧。被告周新政。被告杨武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修评诉被告周新政、杨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修评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修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修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叶修评负担。审 判 长  刘斯羽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