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叶修评与周新政、杨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修评,周新政,杨武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4122号原告叶修评。委托代理人刘洋,湖南明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慧。被告周新政。被告杨武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修评诉被告周新政、杨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修评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修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修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叶修评负担。审 判 长 刘斯羽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