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刘春华与刘开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华,刘开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065号原告刘春华,女,198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开礼,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华诉被告刘开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春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刘春华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