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692号原告张某甲,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周某甲,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玉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