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笫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龙、姜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姜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笫1243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住栖霞市丨北宫巷一号楼被执行人姜爱国,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栖霞市翠屏街道大流口村人申请执行人李龙与被执行人姜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城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姜爱国在中国建设银行烟台保稅港区支行帐号为62×××90账户的存款1960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