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芦法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贺铁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铁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芦法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铁山,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醴陵市贺家桥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铁山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铁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贺铁山窜至株洲市芦淞区株百大楼负一楼小吃部,趁被害人彭某某不备之际,扒窃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步步高VIVOX710L型手机一台。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60元。破案后,损失无法挽回。另经审理查明,公安民警接受被害人彭某某报案后,于2015年2月5日19时许发现被告人贺铁山与彭某某手机被盗案视频中的犯罪嫌疑人长相相像,遂将其传唤到案进行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贺铁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视频资料、证人颜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贺铁山的供述和辩解、对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手机销售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经过、传唤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出所人员信息、被告人贺铁山入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铁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铁山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贺铁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被告人贺铁山还有多次犯罪前科,又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贺铁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铁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跃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 蜜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