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高圣勇、李清福与李清福、李清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圣勇,李清福,李清池,赵光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061-1号原告高圣勇。被告李清福。被告李清池。被告赵光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圣勇诉被告李清福、李清池、赵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李清福、李清池、赵光德银行账户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的保全事项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清福、李清池、赵光德银行账户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召祥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人民陪审员 邢子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