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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476号原告:吴某某,男,197X年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杨某某,女,197X年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离婚纠纷问题自行协商解决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