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405号原告:于某某,住双城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宋香娟,黑龙江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住双城市。(未出庭)身份证号:×××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香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诉称,2013年7月25日,于某某与周某某经政府登记结婚,无子女。婚后周某某无意与于某某过日子,经常以各种理由兴于某某要钱。于某某几年的积蓄4万余元皆被周某某骗取。周某某见于某某已无钱财,便离家出走,杳无音讯。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某离婚。被告周某某未出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于某某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意在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意在证实原、被告于2013年7月2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三、双城市团结满族乡鑫富村村民委员会及双城市公安局团结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二份,意在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春季同居,于2013年7月25日补办登记以及二人结婚后在双城市联兴满族乡安家村居住一年以上,2013年冬季周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由于被告未出庭,不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皆客观真实,系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于某某与周某某经政府登记结婚,无子女。2013年冬季,周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和睦相处,现已分居一年多,且原告明确表示与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应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冬梅审判员 李廷禹审判员 魏 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