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向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广石家园100号。法定代表人周华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燕青、韩洁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徐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1元,由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童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倪晓锋书 记 员 陆嘉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