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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殿会与王秀珍、敖汉旗万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殿会,王秀珍,敖汉旗万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961号原告徐殿会,男,194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王秀珍,女,58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万强家园。被告敖汉旗万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法定代表人胡万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殿会与被告王秀珍、敖汉旗万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殿会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殿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殿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