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邓某诉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鹏,徐振,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99号原告邓鹏,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直食品站188号。被告徐振,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徐庙行政村徐庙自然村。被告高敏,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鹏诉被告徐振、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穆家运审 判 员 刘继业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子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