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彭玉华与房县大禹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华,房县大禹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彭玉华,市民。被执行人房县大禹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顺城街28号。代表人潘万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彭玉华与房县大禹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房县大禹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房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