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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3636号-2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庄支行与罗苏虾,罗丽英,罗广明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庄支行,罗苏虾,罗丽英,罗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3636号-2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庄支行。被执行人罗苏虾,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罗丽英,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罗广明,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庄支行诉罗苏虾、罗丽英、罗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城法南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罗苏虾、罗丽英应向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庄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7500元及利息,受理费、保全费合共6081元,并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罗广明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庄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694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属被执行人罗苏虾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尾村民委员会三队村民小组五十三巷4号、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尾管理区三队(罗苏虾的房屋)房屋,后本院依规定发函咨询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尾村民委员会、村尾村民委员会三队村民小组要求处理上述房产,但相关村委及村民小组一直没有同意本院处理上述房产。另,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