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继军与被告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军,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792号原告王继军。委托代理人杜宪龙,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人于雷,校长。原告王继军与被告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继军诉称,2013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62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该合同还对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被告交付了借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2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滞纳金及律师费。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材料,应认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继军对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