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润华与被告邵东县蓝天法律服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华,邵东县蓝天法律服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791号原告李润华,男,194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邵东县蓝天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邵东县县城金龙大道***号。负责人赵靖宇,系该法律服务所主任。原告李润华与被告邵东县蓝天法律服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润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润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润华负担。���判员赵紫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