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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闫佰霞与邓玉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佰霞,邓玉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闫佰霞,女,汉族,1972年8月7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邓玉琢,男,汉族,1950年8月2日生,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佰霞与被执行人邓玉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