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松之与谷军州、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松之,谷军州,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宁松之。被执行人谷军州。被执行人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长顺。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城大路与纬四路交叉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将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4440元。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