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执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隋鹏与张权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鹏,张权,梅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城执字第2386号申请执行人被告��鹏,女,生于1978年11月15日,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权,男,生于1946年6月6日,汉族,济南重型机械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梅世英,女,生于1948年2月6日,汉族,济南国棉二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隋鹏与被执行人张权、梅世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依法作出(2013)历城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隋鹏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城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庆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亓玉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