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赵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赵杰,男,1991年6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都里乡。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负责人吕红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赵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