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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恢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珂民、高珂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珂民,高珂利,高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恢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高珂民。被执行人高珂利。被执行人高文光。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1)临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宪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