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恢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珂民、高珂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珂民,高珂利,高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恢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高珂民。被执行人高珂利。被执行人高文光。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1)临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宪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