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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帅成碧与王玉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成碧,王玉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商初字第400号原告帅成碧,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王玉兰,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帅成碧与被告王玉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院没有案件管辖权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成碧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