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贤俊与被告李国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俊,李国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李贤俊与被告李国祥离婚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李贤俊,女,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国祥,男,1973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俊与被告李国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贤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贤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宋长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中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