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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贤俊与被告李国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俊,李国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李贤俊与被告李国祥离婚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李贤俊,女,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国祥,男,1973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俊与被告李国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贤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贤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宋长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中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