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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人 马海楼,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海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21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海楼工资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1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文生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娄云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