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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廖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玉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在大田县城关白岩公园附近一垃圾箱旁捡拾一女婴,后取名廖某涵。被告人廖某某为了给廖某涵申报入户即决定采用购买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方法。2012年10月,被告人廖某某在大田县城关街头偶见“办证”等小广告,通过电话联系将其夫妻二人身份信息及养女廖某涵的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出生时体长、体重等基本情况信息告知对方,后以价格人民币200元雇佣制售假证人员制得出生医学证明(证号K350****90)一份。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廖某某持该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前往大田县公安局湖美派出所咨询,如何为养女申报户口时被户籍民警当场查扣。当日,被告人廖某某接受治安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大田县卫生局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的载体为假。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廖某某经传唤到案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施某某的证言、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提取证据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及出生医学证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大田县卫生局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提供信息并协同他人伪造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传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小红附主要法律文书条款:1、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㈡有悔罪表现;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