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安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168-2号原告: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林。委托代理人:蒋加佳、徐惠玲,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安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安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508元,由原告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康文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