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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行非执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家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与张家川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张家川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行非执字第0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男,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甘肃乾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甘肃乾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张家川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家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5年5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张家川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回张家川至马关线路的甘E213**客车道路运输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家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被申请执行人张家川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张家川至马关线路的甘E213**号客车属承包人个人全资购买,存在挂靠经营的违规行为,依据《甘肃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了张运管发(2014)第41号撤销张家川至马关线路行政许可审批的决定,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对你公司张家川至马关线路的经营权予以收回,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并收回经营该线路的甘E213**号客车的道路运输证;限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前来我所交回该道路运输证,办理撤销该项行政许可的手续。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张运管发(2014)第41号撤销张家川至马关行政许可审批的决定,于2015年1月1日依法送达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张运管发(2014)第41号决定书依法送达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也不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张家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应依据法定程序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因为撤销行政许可是依法履行行政管理的一般行政行为,而不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种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实体执行具有行政处罚性的内容,而非一般行政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交回张家川至马关线路的甘E213**客车道路运输证一案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韦新民代理审判员  李慕尧代理审判员  李涵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雪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