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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全鑫与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鑫,侯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68号原告:��鑫,男,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侯刚,男,1959年11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全鑫诉被告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刚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鑫撤回对被告侯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全鑫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晓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德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