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全鑫与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鑫,侯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68号原告:��鑫,男,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侯刚,男,1959年11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全鑫诉被告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刚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鑫撤回对被告侯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全鑫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晓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德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