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耀驰与宁强县春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驰,宁强县春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王耀驰,男。被执行人宁强县春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王耀驰与被执行人宁强县春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1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181673.2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263元、申请执行费2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执行款180000元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13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条,关于宁强县春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赔偿款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2625元,由被执行人宁强县春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