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洪德与张国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德,张国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97号原告陈洪德,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重型自卸货车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董香英,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慧(系原告妻子),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张国新,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左新东,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里河路6号。负责人孟庆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德诉被告张国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德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陈洪德负担。审判员 陈秀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