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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唐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方金才、唐闰芸与曾维实、崔保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才,唐闰芸,曾维实,崔保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方金才。原告唐闰芸。被告曾维实。被告崔保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金才、唐闰芸与被告曾维实、崔保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金才、唐闰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金才、唐闰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金才、唐闰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金才、唐闰芸负担。审判员  黄立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