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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崔X1与被告崔X2追索抚育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X1,崔X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20号原告崔X1,法定代理人焦XX,被告崔X2,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1与被告崔X2追索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崔X1法定代理人焦XX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焦艳双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定代理人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德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