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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7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程芳与陈文云、翟光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芳,陈文云,翟光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754-4号申请执行人程芳,女,1977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文云,女,1961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翟光洲,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9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文云、翟光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文云、翟光洲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文云、翟光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翟光洲中国银行马鞍山解放支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