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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冯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4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与韦玲、刘衍、许光财、龚德生(均另案处理)于2014年8月以来,共同在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茶子山小区A14栋6单元门面经营电游赌博室。其中,被告人冯某及刘衍、许光财负责出资人民币9000元,用于购买可供10人同时上机操作的“无名”打渔机1台及先期运营费用;龚德生负责安全;韦玲负责出门面及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所得利润五个股东各分成20%。至被查获时,被告人冯某及韦玲、刘衍、许光财、龚德生开设该赌场共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2014年10月28日22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后赶至该赌场将正在参与赌博的刘某、胡某、张某甲(均已行政处罚)及韦玲抓获,并当场查获打渔机主板1块、记账单5张及涉赌资金人民币580元。扣押被告人冯某赃款人民币8000元。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冯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打渔机主板1块、记账单5张、赌资人民币580元,书证:匿名群众的报案、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观沙岭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冯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同案韦玲、刘衍、许光财、龚德生的辨认笔录、证人胡某、张某甲、刘某、张某乙、翁某的证言、被告人某(岳)行认字(2014)第040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冯某的视频光碟1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冯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追缴被告人冯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由扣押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