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范炳泉与英凤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保字第118号申请人:范炳泉。被申请人:英凤岐,衡水市广播局职工。申请人范炳泉因被申请人英凤岐向其借款后,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行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范炳泉以其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269号2幢1-××号房产(房产证号为衡房权证河西字第××号)、奥迪牌FV646IATG型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鲁N×××××,发动机号码:185428),案外人范长征以其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720号1幢1-401房产(房产证号为衡房权证河西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英凤岐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范炳泉位于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269号2幢1-××号房产(房产证号为衡房权证河西字第××号)、奥迪牌FV646IATG型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鲁N×××××,发动机号码:185428)。三、查封案外人范长征位于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720号1幢1-401房产(房产证号为衡房权证河西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秀清 关注公众号“”